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的分配:
1.环境污染受害人对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
二、环境污染受害人 行为人应当对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他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发生纠纷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的责任。举证责任是责任情况与行为和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按照污染物的不同确定责任程度确定排放的类型、浓度和数量,生态损害的方式、范围和程度,以及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