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过程中急于种植、种植、修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能否要求补偿?

2025-03-21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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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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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中急于种植、种植、修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能否要求补偿? 。根据该法规定,征地范围确定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被征用土地上抢种、种植、建设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征地时将得到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属于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提高补偿费用的;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赔偿。

房屋征收部门企业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中止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中止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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