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遗嘱中存在笔误或含糊之处,应如何确定其有效性?

2025-03-21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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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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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遗嘱中存在笔误或含糊之处,应如何确定其有效性?


被继承人罗某某写下了“遗言”:我死后,原本打算把现在的房子的产权留给简某。简某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它不能出租或出售。任何变更都必须得到五个儿子和女儿的签署和批准。

简某诉称:房屋全部所有权份额由简某继承

简某2、简某3、简某4、简某5辩称: :根据遗嘱内容,条件是不能出租或出售,但不动产权利包括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罗某某没有将收益权和处分权交给简某某。在所有权中,处分权是最重要的。占有权和收益权可以转让,但处分权不能转让。罗某某没有给钻机处置给Jian的ht。因此,遗嘱的本意并不是将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权赋予简。 。

从罗先生当时的受教育水平和生活环境来看,他生活在一个户籍非常重要的时代。他平时“担心简家没有地方登记户口”,所以罗说,“产权”只是简家登记户口的地方,而不是不动产产权。请求法院驳回简某关于涉案财产由其5名子女平均继承的主张。

房子该如何继承?

遗嘱解释不同于一般合同解释。被继承人立遗嘱的初衷是希望自己所立的遗嘱有效,希望遗产能够按照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进行处理。因此,对a的解释遗嘱应探究死者的真实含义,并努力遵守遗嘱的意愿。不应仅仅因为遗嘱中有笔误或部分含糊之处而轻易否定遗嘱的有效性。

关于《遗言》“本义”的认定。 《遗嘱》中有关涉案房屋的陈述,逻辑性地贯穿全文。考虑到罗某的年龄和受教育程度,法院认定“遗嘱”中的“本义”系笔误,实际上应为“愿意”的意思。

关于《遗嘱》所涉及房屋的处理。罗某某将涉案房屋产权留给儿子简某某的意图明确、不含糊。他所说的三女儿简某某和四女儿有居住权,未经同意不得出租或出售,这只是遗嘱中附加的义务,d 对继承人负有义务。限制所有权而非否认所有权并不足以推断被上诉人抗辩的只是为简某一家办理户口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才能符合罗某某立遗嘱的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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