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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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确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失去父母的孤儿。 2.寻找弃婴、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和组织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在当代社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妇如果没有孩子,就会收养一个孩子。但事实上,普通民众对于收养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是特别清楚。例如,收养法规定了哪些收养程序,我国收养法的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
一、第一章属l 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法收养关系,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伦理。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二、第二章收养关系的确立
第四条 下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失去父母的孤儿;
(2)弃婴、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
第五条下列公民和组织可以作为收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团体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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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亲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儿童的疾病;
(4) 30岁或以上。
第七条:收养同辈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免适用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及第四条之规定。四、第九条第三项及被收养人未满十四周岁。限制。
华侨可以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孩子。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以及弃婴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个子女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由双方共同送养。如果亲生父母之一不明或无法找到,可以单方面将孩子安排收养。
如果配偶收养孩子,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安置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收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必须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均无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不得收养未成年人,但父母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的除外。 。
第十三条监护人收养未成年孤儿,必须征得抚养义务人同意。抚养义务人不同意收养儿童,监护人不愿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更换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四条 继父、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的规定。本法。被收养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收养人的限额。
第十五条:收养必须向收养机关办理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的一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必须取得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亲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儿童,可以由其亲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租金。
照顾者与被抚养人之间的关系不适用于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收养未成年子女的,死者的父母优先抚养该子女。
第十九条送养人不得以送养理由为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二十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以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可以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儿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儿童,必须依照所在国法律取得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人应当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状况、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况。该证明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外交或者外交机构批准。经授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并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需要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收养人收养的秘密,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有关法律的规定。 - 子女关系。法规;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即消除。
第二十四条收养子女可以随养父、养母的姓氏,也可以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保留原姓氏。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及本法的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经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收养关系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未成年之前,收养人不得终止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同意的除外终止收养关系。除收养子女年满十周岁的外,必须征得其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养育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收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有权请求终止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如果该人放置收养子女,收养人不能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同意终止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终止收养关系登记。
首先,小编想告诉大家,收养法总则第一部分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而制定的。其次,规定了一系列收养规定。程序。也许您对每个地方还是不太了解,建议咨询一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