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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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四项规定:所有权条款 内容:“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基本一致,民法通则四项内容的规定仍然适用。
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内容,在传统理论中被称为所有权的“权力”。尽管大陆法系国家在所有权概念上对所有权有不同的规定,但理论上普遍认为所有权具有四项基本权利:
1.拥有。具有ion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或控制。拥有某物的一般前提是占有,它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所有者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是确定占有人对该物所有权的标准。除前述俄罗斯民法明确规定占有权外,外围民法虽未在所有权概念中明确规定占有权,但其所有权内容包含此项权利是不言而喻的。
2.使用。使用权是权利人对财产的经营行为和财产的使用价值。例如,机器用于生产产品,农作物在土地上种植。拥有某物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使用。外国民事法律一般都对权利有明确的规定。有权使用。例如,上面引用了日本、意大利、俄罗斯和台湾的规定。德国和瑞士虽然只有“纪律”一词,但也包括“任意惩罚”或“自律”。所有者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都是所有者行使使用权的行为。
3.收入。收入是通过占有财产、转让财产等方式获得的经济利益。使用物品并从中受益是拥有物品的目的之一。外国民法也有用益物权的规定。例如上面提到的日本和台湾。有些国家只规定了使用权,没有明确规定用益权。这是因为他们规定的使用权包括用益权。收益通常与使用相关,但收益也可能来自财产的处置。收入还包括利息。兴趣分为自然兴趣st和合法权益。家畜产仔、果树结果等都是天然水果;存款利息和租赁租金都是合法孳息。
4。惩罚。处置是对业主财产的最终事实上的、合法的处置。处置权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人也可能享有处置权,例如运输的货物。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承运人也可以依法处置货物。外国民法中所有权概念的规定中包含“处分”一词。如果还规定了使用权,则处罚不包括使用。如果没有规定使用权,处罚也包括使用。
理论上,对于所有权的几种权力并没有完全的共识,但以上四种权力是学者们一致认可的。传统民法理论也认为,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权利;一种是积极权利。另一种是消极权利。上述权力为正权力。所有权的消极权力是指所有权人处于法定范围内。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德国、瑞士、台湾的民法都有类似的排除他人干涉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第二条对产权的定义也规定了“排他性”的性质。该规定当然适用于所有权。可以认为,该法还规定了所有权的消极权力。
除上述权力外,一般认为所有权本身还具有以下特征:
1.完整性。或者称所有权为完全权利。所有权是对标的物的一般控制的完全权利。所有权作为一般控制权,是其他财产的来源用益物权、担保权等财产权。与所有权不同,其他产权仅有权控制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
2.全面的。或称为奇点。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利的总和,而是对标的物的统一权力,是整体权利。它不能以内容或时间来划分。所有者在其财产中确立其他产权。即使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属于他人,也不影响所有者的所有权性质。
3.坚持。所有权是永久的,其存在没有期限,不会因老化而消除。
4。弹性。它也被称为“所有权弹性”或“统一力”。所有者为其财产中的其他人创造了权利,即使所有已知的所有权代表性权利都被剥夺了,也可能保留其完整性。t,当这种剥夺停止时,所有权自然会恢复到完整状态。
各国民法通常没有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这些特征,但有些国家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的一些特征。例如,俄罗斯民法典第209条第2款的规定就体现了所有权的特征。一体化和弹性:“财产所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其财产实施任何不与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相抵触、不侵犯他人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包括转让自己的财产归他人所有;在自己仍是财产所有者的情况下,将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转让给他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并以其他方式设置财产负担的;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其中,规定“转让财产权”。所有权的完整性和弹性。
基于所有权的权力和所有权的特征,学者们通常在理论上将所有权定义为例如,台湾有学者认为:“所有权是指权利,其内容是对事物的综合控制权。”也有学者认为:“所有权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事物进行全面控制的权利。”我国大陆有学者认为:“所有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民事主体依法对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独立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与所有权密切相关,所有权是所有权的法律体现,所有权的本质属性是由一定社会形态的所有权所决定的。然而,人们常常对所有权存在误解。ip并将所有权理解为所有权,因此他们对所有权和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感到困惑。 “所有权”和“所有权”是一个词,但其内涵却截然不同。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就成为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所有权通常用来表达具体的生产关系。但是,所有制不仅指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而且还指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说:“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不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原则,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352页)我们说,所有权是所有权的法律体现,这里的“所有权”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对生产资料的占有。f制作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还应该指出的是,所有权不仅仅是民法中的专有名词,也不仅仅是民法中的一项权利。 “所有权”一词被广泛使用,具有不同的含义,并在各种政治和法律关系中使用。广义上的所有制是指政治、法律体系中的所有制。它是规范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说所有权是所有权的法律体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使用“所有权”这个概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有权和所有权是对应的概念。狭义上的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特定财产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基本概念通常由民法规定。民法上的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财产权的一种。然而,所有权概念的使用并不局限于民法。相反,我广泛应用于各个法律部门。也就是说,规范所有权的法律不仅包括民法,还包括各个法律部门涉及所有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权利反映社会关系。民法上的所有权是指所有者与他人之间以财产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民法在谈论所有权时,不仅谈论所有者对财产的权利,而且主要谈论所有者与他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经济法中也讨论了所有权,但由于这些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不同,因此调整的所有权关系也与民法不同。由于民法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上的所有权体现了平等的民事关系。管理行政法和经济法调整了行政管理的关系,因此行政法和经济法中的所有权体现了行政管理的关系。例如,国家根据行政权力对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进行征收,体现了行政管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