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房屋是公民安居、居住的场所,是公民生存的必要条件。廉租住房制度是本着以人为本、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原则,为保护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建立的。为了促进c为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设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办法》第五条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租金分配相结合的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分配廉租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于年末向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如实报告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以年度为基础。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名单上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和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调整租金数额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给予住房补贴或实物租赁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