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章 案例:甲在某城市拥有一套房子。某天,B带着A的身份证和房产证,与C一起到市房管局冒充A,办理了房屋登记。因为C和A的身份证明上的照片看起来很相似,所以他把房子改成了B的名字。 A某得知后,将房管局告上法院,要求注销房产证。
异议:第一种意见:房委会审核不严格未能仔细核实C的身份。变更登记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意见:房委会已进行正式审核,并符合相应变更登记程序,应予维持。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对房管局证明的审核只能是形式审核,房屋变更登记并不赋予房管局调查取证的权利。 ,房管局只能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和材料。当这些材料齐备时,只能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验证,无法对每份证书进行实质审查。比如这种情况下,凭身份证,是不可能去公安局确认C是否真的是A的,否则会严重影响adm指导效率。
2.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只能是对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由于行政机关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相应的检查并接受了相应的材料,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应当合法,因此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撤销房屋变更登记。
3.本案变更登记存在缺陷,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弥补。我国《异议登记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书面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实有错误的,登记机关代理机构应予纠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异议登记。如果您不提起诉讼,异议登记无效。如果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在该条规定中,法律赋予甲人提出异议登记并向房管部门提出房屋异议的权利。登记后,房屋所有权处于待生效状态,乙取得房屋的信誉受到限制,甲可以在十五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查明甲、乙之间是否发生过民事诉讼,变更房屋所有权。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变更所有权的民事行为。 A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笔迹鉴定。查明全部事实后,法院应当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行为,并评价民事行为的效力。本案中,如果民事诉讼确认了A的权属,房管部门应当根据民事判决确认的权属,取消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