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造成的农业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如何补偿?

2025-03-21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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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洪水造成的农业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如何补偿?简介:我们知道农民的粮食依赖于天气。若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属于不可抗力,无责任人。那么,洪水造成的农业损失能否得到补偿、如何补偿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来解答大家的疑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洪水造成的农业损失

我们知道农民依赖天气。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属于不可抗力,恕不负责。那么,洪水造成的农业损失能否得到补偿、如何补偿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来解答大家的疑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洪水造成的农业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如何补偿:目前政府不负责补偿。如果您购买了保险ce,你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

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管理,有效保障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管理。为了维护参保农民的利益,防范农业风险保险业务风险,保障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价格保险、指数保险等创新业务以及森林保险业务另行规定。

第二章承保管理

第一节保险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履行r 有义务在申请表和保单中作出明确声明并作出足以触发投保的规定。提示人们注意事项,并向投保人解释该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理赔标准和方式等重要内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组织农民投保的,可组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各险种的保险条款,并讲解重点内容的保险条款。

第四条 保险公司和承办保险的单位应当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民购买保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强迫农民购买保险。限制农民购买保险。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保险信息。保险信息至少应包括:

(1) 客户信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组织代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

(二)保险标的信息。参保对象数量、地块或村组所在地(种植业)、养殖地点及身份信息(养殖业);

(3)其他信息。保险种类、保费金额、保险费率、自缴保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

以上信息需在业务中设置为必填项ess系统确保保险信息规范、完整、准确。

第二节 承保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分布情况,采用全面检查或者抽查的方式对标的进行检查并核实位置、保险标的的数量、权属及风险状况。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向当地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保险标的相关信息,核实承保信息的真实性。

投保种植业保险,应当查验被保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证明文件。承保水产养殖保险时,受保动物数量、疾病三是做好预防、防疫工作,检查标志佩戴情况。若被保险人为大型养殖场,应核对营业执照信息。

保险公司应对标的物检查进行拍照。图像应反映检验人员、检验日期、保险标的的特征和规模,保证图像数据清晰、完整、未经任何修改,并上传至业务系统作为核对保价标的的必要内容。保证。

第七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参保,应当编制家庭保险清单,详细列明参保人员和保险主体信息。保险清单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加盖印章后,保险公司应当在适当的场所公示。在村庄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公共区域内停留不少于3天。农户提出异议的,经调查核实后,应根据事实进行调整。确认后,参保户名单录入业务系统。

第三节承保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业务系统中注明投保人身份,严格审核保险标的权属,不得申请任何保险。对保险标的的兴趣。该组织或者个人被认定为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应确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承保业务单据(含家庭保险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特殊情况,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可以代为办理,有关人员可以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代为处理。同时应注明他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承保管理,合理设置承保权限,由省分公司或者总公司集中承保。严格审核保险清单、保险标的权属和数量、现场核价、承保披露等关键要素。如果保险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缺乏相关内容,保险将不会被批准。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更正管理,重要承保信息的更正应当经省分公司或者总公司批准。

第四节 保费单的签发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确认收到农民自缴保费后,方可签发保险单。应向家庭发放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对于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险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承保信息,以便于财政补贴资金的协调结算。

第三章理赔管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以保护参保农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贯彻“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遵守合同、守信用,做好理赔工作。

第一节报告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报告接收管理,畅通报告渠道。农业保险报表由省分公司或总公司集中办理,报表信息应及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对于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或经办人员保险公司在直接接收农户报案时,应当指导或者协助农户报案。对于超过报告期限的案件,应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延迟报告的具体原因。

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生成举报编号记录并分配调查任务,并立即告知举报人后续工作安排。

第二节调查与定损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检查。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联系报案人并说明原因。

发生大规模种植灾害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相关农业技术标准取样,确定保险标的受损程度。技术规格。鼓励保险公司委托农技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协助制定调查规范。

发生养殖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对死亡物体进行拍照,并将其身份信息录入业务系统。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应具有审核、验证身份唯一性的功能。意外对象的耳号标识应在业务系统中。自动退出系统。保险公司应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养殖户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则不予赔偿。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拍照拉夫损失情况。勘察图像应当反映勘察人员、拍摄地点、拍摄日期、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受损对象的特征、损失规模或者程度。确保图像数据清晰、完整、无任何修改,并上传至业务系统,作为理赔核实的必要文件。

第十七条 检验结束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制作检验报告。勘察报告必须注明勘察的时间、地点,并对目标的损害情况、事故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等提出明确的意见。勘察报告应当根据现场勘察的原始记录编制。原始记录应当经检验人员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不得丢失、添加或者以任何方式修改。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评估损失。我种植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收成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0日内完成损失评估;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当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评估。养殖业保险应当在收到报告后3日内完成损失评估。遇有重大灾害、疫情大流行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如果定损时间较长,保险公司应该给出一个很好的解释。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定损标准和规范,科学定损,并保证定损结果向客户确认。省级分公司或者总机构应当对原始定损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管理受理案件驳回索赔。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当自核实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勘察照片、勘察报告、拒赔通知书等理赔材料应上传至业务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节立案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确认保险责任后应当及时立案。举报后超过10日仍未立案的,应强制业务系统自动立案。保险公司应当逐案进行损失评估,并根据损失评估情况及时调整预计损失金额。

第四节理赔公告

第二十二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委会等组织农民收购农产品的,投保产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定损和理赔结果在村级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公共区域公告不少于3日。保险公司应根据公众反馈结果单独编制理赔清单,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和赔偿金额,并由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农户提出异议的,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事实进行调整,并将结果反馈。

第五节核赔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理赔管理,合理设置理赔权限。原则上权限应集中到省分公司或总公司。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审查调查报告、损失清单、调查图片、宣传资料等关键内容,重点核实理赔案件的真实性和定损结果的合理性。

第六节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农业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赔偿期限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险金赔偿义务。

第二十六条 农业保险赔偿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参保人银行账户,并保留有效给付凭证。财务付款的收款人姓名应与被保险人姓名相同。

第四章 协办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合办业务管理n 能力建设,独立经营,设立自己的网点。基层服务网点不完善的地区,可以委托基层金融、农业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委托基层金融、农业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应当按照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与协办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由协办单位指派相关人员具体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将每年确定的协办单位及人员名单报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协办单位进行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

第三十条: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按劳取酬的原则,合理确定工作费用,设立工作费用,运用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险公司应加强工作费用管理,确保工作费用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工作费用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除工作费用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协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给予或承诺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福利。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协办业务管理,保证其规范运作。要制定联办业务管理办法,强化联办业务管理。协办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应将协办业务的合规情况列为公司内部审计的重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各地保监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办的业务种类、业务比例以及协办业务的抽查比例。

第五章内部控制管理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如果被保险人是大型企业实体,则应实行全部回访,其他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定比例的回访。承保流程重点是回访核实保险标的权属和数量、自行缴纳保费、履行通知义务、d承保宣传。理赔过程中,重点是回访,核实灾害类型、损失情况、定损流程、赔偿支付、理赔公告等。保险公司应记录回访时间、地点、对象、返回情况等。详细回访结果,并保存回访录音或回访记录备查。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农民投诉农业保险相关事项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农业保险分级审核制度,根据承保理赔的数量和金额合理确定审核权限,保留审核程序,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和链接。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农业保险内部审计制度,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对分支机构农业保险业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保险监管机构。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承保档案应当包括申请表、保单、现场检查图片、宣传图片、保费发票或收据等信息。理赔档案应当包括事故通知或者理赔申请、勘察报告、勘察图片、公开图片、赔偿支付证明等信息。公示的图像数据应当能够反映拍摄日期、地点和公示内容。上述信息应及时归档方式、集中管理、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防灾防损工作,根据农业灾害特点、因地制宜开展预警、防灾、减损等工作,提高抗灾能力。农业抵御风险。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农业保险全流程系统管理,承保、理赔、再保险和财务系统无缝衔接。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控承保和理赔情况,并具备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功能。

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分支机构服务能力标准,健全基层服务网络,提高业务人员素质,确保服务能力与业务规模相匹配。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报中国保监会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中的业务规则和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三年。 《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的通知》(保监会〔2011〕4号)《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6号)和《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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