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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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伟(大布)
确立农民土地所有权是保障农民权利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利益,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土地不属于农民所有,农民对土地权益不具有主体地位,农民权益也难以保障。
新中国成立前后,我国在各个方面进行了土地改革。鞋带。 1950年,《土地改革法》颁布,规定,没收、征用的土地除归国家所有外,还应当分配给“贫农”。该法确立了农民个人土地所有制。 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初,随着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发展,1962年全国基本建立了“三级所有、以班为单位”的集体土地所有制。“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仍然维持着这种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我国1998年修订的《》和2002年《》修改的集体土地制度,仍然是建立在这种所有权关系的基础上的。
所有制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的基石,而且关系到人格独立和社会发展。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一个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集体所有制实现了农民的无产阶级化,使农民成为真正的无产者。
20世纪80年代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也许是我国政府和国家领导人明智地认识到土地只有回到农民手中才能焕发活力的结果,但在历史的背景下在当时的背景下,我们无法从伟大的共产主义幻想中回到小农经济的角落里,用这部开创性的作品来实现他的想法。时至今日,正是“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让9亿农民变成了“佃农”,使农民处于不利地位,成为“债务人”。农民不再是农民,而是“债务人”。从此,就有了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偿还的款项。
在o的控制下所有权、农民权益连同剩余价值一并移交。很多农民可能不知道什么是权益,自己有哪些权利。这个想法很简单。你种的是政府的土地。如果政府要求你付钱,你就必须付钱。国家为何提出减轻农民负担?不管你减多少、减多少,都减不了,因为基层政府也认为你种的是我政府的地,怎么办我政府说了算。有一个笑话,它不是一个笑话。有一位老农民,受不了基层官员的乱收费、乱摊派。他到官员那里辩解:“我们的政府不是人民政府吗?为什么不关注民情、顺应民意,却乱收费、乱摊派?”该官员表示。说:“我们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是国家为人民的主人,所以赶紧交给我吧。 “老农民沉默了。我们国家有那么多‘家长官员’,又有多少有‘主人翁精神’的官员,农民怎么办?”农民可能不明白什么是所有制,但农民知道不管这东西是你的还是我的,它就是你的。你的就是我的。 ”有人说:“农民不认为自己没有土地”、“农民有30年的土地经营权。”用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来忽悠农民,太可耻了。
1.农民权益被谁侵犯、如何侵犯、为何被侵犯,今年发生的一起事件或许能找到一些答案。
今年年初,给村民的一份报告广东省牟阳县龙庙镇联合村的一封公开信称,“今年,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牟阳县委县委、县政府决定在龙庙设立两个镇,扩大花卉面积,让县级干部到当地承包地种花。因为每亩花木的效益是粮仓的几十倍,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机遇。我们希望村民们能够遵守县委、县政府的决定。 “分包的条件是每亩400元,十五年。由于村民在地里种小麦,当年补充青苗的成本是每亩100元。村民们看完这封信后非常担心,因为在他们心里有账,如果把土地转包出去,每户每年只能拿到千元钱,生活会更加困难,因此,绝大多数村民不同意土地转包,镇政府干部无法取得村民的同意。我命令人们赶走并殴打在田里干活的农民。一对夫妇被殴打致当场昏倒,被送往医院。十多名耕者被叫来,把村民辛辛苦苦种下的麦苗耙毁。村民们无奈地看着。眼看着他们的辛苦将付诸东流,他们赖以生存的青翠麦苗将被耙起,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将失去。数百名村民联合起来讨要土地,全村人都在哭泣。他们是多么无助啊。多么悲伤。原来,此时他们村里的800多亩土地已经被镇政府转包给了县干部。在村民不同意的情况下,镇干部还让人伪造村民财产,以便按时完成布置的任务。签订、编造虚假土地转包合同,强行转包土地。 (央视《今日站”报道称)。能够侵犯农民权益的是土地所有者。这样的事情不是一两个,而且每天都可能发生。今年修改的《农业法》增加了关于土地所有者权益的章节。农民权益保护,共12条,国家立法保护农民权益,这说明了我国政府对农民权益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说明了农民权益保护的严重性。农民权益受到侵害,需要专门立法予以保护。但是农民权益能不能通过立法得到保护?这十二条的侵权主体是谁?农民权益受到了影响,能做什么?发生侵权时农民怎么办?土地所有权并不在农民手中,农民对土地没有控制权,而是土地所有权控制了农民。
实施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生产队、大队、村、乡的管理机构一大批集体干部:队长、村长、乡长、正副长、保卫主任、民兵连指挥员、会计、出纳、主任、女主任等,在大集体时代,这些干部的工资和开支,全部从集体收入中扣除。农民们可以说是不知情的。实行入户限额后,这些干部的费用变成了统筹、保留、摊派、直接向农民收取费用。如果农民穷,没钱交或者不愿意交(农民的血汗钱被干部挥霍,吃喝挪用是常事),干部就拿不到工资和应有的福利。干部将拥有职务上的权力和便利。他们会乘虚而入,谋取一些利益,但更多的是损害农民的利益,造成农民和干部之间的利益冲突。由于农民收入低,交纳各种农业税费,政府就要求村干部向农民征收,并对村干部给予奖励和佣金。有的村干部为了谋取私利,不择手段。他们抢走农民的猪、羊,抢走农民家里的贵重物品,强拆农民的房屋,对农民进行威胁、恐吓。在农村,干部还比较贫困。俗话说,穷则狠。农村干部更加了解农民。他们知道一个家庭娶女儿时收了多少嫁妆,以后还会向你要钱。有些城镇、乡村比较文明,但办法还是有的。您可以停止付款一两年。如果你有事要做并且需要去到政府发证、办证、取印章、办理户籍等,拿出户口本就可以了。 ,我给大家大概介绍一下这几年的农业税、生猪税、特产税、优惠补贴、五险一金、建设费等。我们村还收军费(即军费)。从乡村小学生开始,将其提升为爱国主义教育的实际行动。更奇怪的是,农村小学向学生收取农业居民教育费附加100元,非农业户口的则免收。农民的孩子甚至没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乡镇、乡村有这么一大群干部,实在没有什么可做的。他们利用空闲时间试图从他们统治下的农民那里获得一些好处。如果这些干部想要发财,农民就会吃很多苦。农村很穷,农村很惨,农村真的不是一个可以让人呆的地方。年轻人正在逃跑。据说这块土地不是你的、我的、国家的,而是属于这个集体的每一个人,也就是属于这个集体的每一个成员。如果这种说法属实,那么土地作为农民生存的基础,在目前的情况下将无法生存。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变。如果这个集体的成员是在土地承包完成后出生的,这三十年谁的权利会被剥夺?对这些土地共有后出生的成员公平吗?
承包制下,如果集体干部是集体所有制的管理方式,土地承包后只有农民种地才能产生效益,干部管理则不产生效益。产生效益。有一个巨大的数字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问题,缺乏合理的制度。这是一种极其不经济的管理方式,导致农村金融破产。
集体所有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土地权属分离中发挥什么作用?对国家经济发展有利吗?对农民有利吗?还是某个阶层的利益分配?
2.集体土地所有制不是以人为本的制度,而是政府利用所有权,通过契约关系控制农民的奴役制度。
我们中华几千年的文明是农业文明。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农民与土地血脉相连。没有土地,就没有农民。土地应该属于农民。我们的国家正在进行改革。过去,所有工厂、企业都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现在私有个人可以拥有企业,国有企业也可以买给私人,私人可以拥有数亿甚至数十亿的财产。国有资产在改革浪潮中形成和配置。所谓国有资产也应该有农民的份额。然而,占全国人口三分之二的农民得到了什么?一方面,我们要收获农民贡献的成果。瓜分的开始和结束;一方面,农民甚至不拥有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这就是我们现代社会所倡导的平等和公平吗?这是什么意思?
当年,许多农民子弟在“打土豪分田”的旗帜下抛头颅、洒热血、牺牲生命。可以说,农民手中的土地是农民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土地是农民的命脉,只有农民才会热爱土地就像他们热爱自己的生活一样。农民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土地。不用担心农民获得土地所有权后买地“同病相怜”、“同受罪”;但真正让农民流离失所的是现行制度。在某些利益集团的控制下,农民的土地变成了发展的资源,但农民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妥善的安排。对于农民来说,所有权不是能否买卖土地的问题,而是是否具有完整、独立的人格。土地被征用时,农民连谈判的权利都没有。他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呢?今年,省、市政府纷纷启动开发区。农民的土地和房屋被征用。土地补偿费每亩8560元,房屋建筑物补偿费每平方米400余元瓦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以上。一些农民觉得自己以后没有房子了。如果没有土地,得到一点补偿后怎么生活?如果你去开发办公室去谈,“办公室的官员让他们去跟你们村长谈,土地是集体的,不是你个人的,我们不跟你谈。” “这个官员说的是对的,农民没有这个权利,谁叫你农民?你一个农民有什么权利跟别人议价?”农民的地位、农民的人格、农民的权利都遭到践踏。这在中国几千年历史的那个朝代就曾发生过。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控制土地的专有且永久的权利。建立农民土地所有权关系到农民与土地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农民对土地的控制权。或者土地所有者知识产权在农民中占主导地位。土地具有资本特征。土地所有权不在农民手中,农民权益受到侵害,只会增加不会减少。这是当今体制的问题,不是靠仁慈地减轻农民负担就能解决的。只有确立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赋予农民完整、独立的人格,农民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把土地还给农民只需要我们政府一点勇气,不需要更多的理论基础,因为土地本来就应该属于农民。虽然农村问题比较复杂,但一切问题总有一个开始。土地返还给农民的好处将是巨大的。首先,可以解决当前农村存在的许多问题和矛盾,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其次,受市场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有能力的农民将再次与土地分离,改变纯农业人口结构,加速城镇化进程。
土地所有权归还农民后,农民有了自主权。让农民自由重组、自治,然后用最民主的方式引入自己的代表或联络员。撤销原生产组、队、大队、乡、村的政府机构,建制镇。精简乡村政府机构,提高效率,加强法治。修改相关法律,实行土地出让产权登记制度。撤销团、队、大队、乡、村等基层政府机构后,基层司法建设将得到加强,司法预备程序将得到进一步落实。我已经安排好了。让农民有立即报告、立即审查、立即解决的机制。解决农民诉讼难、不愿诉讼、无处表达理由、错了不知去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