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1)土地所有者代表将国家的部分土地所有权依法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国家依法享有土地收益权,并保留最终处置权。
2)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以依法通过转让、出租、划拨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权国有土地行使处置权的规定,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处置国有土地的,处置无效。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用益权时,必须依法将土地收益上缴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拥有的土地。国有土地收入中,新增建设用地已缴纳使用费的30%上缴中央,70%留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