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2025-03-20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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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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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简介: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次审查会议通过并发布)吉林高院委发〔2008〕24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必须坚持有利于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原则,坚持关于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保障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审议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济高发[2008]24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必须坚持有利于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原则,坚持鼓励农村发展、促进农业集约化、产业化的原则。其实就是司法解释。

2.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承包人因故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依法有权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承包方已将承包地发包给第三人的,承包人应当以其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将承包合同交给第三人适用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如果缔约方或第三人请求返还承包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承担民事责任诉讼。

3.双方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凭证存在冲突,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林权证、土地台账、承包合同等,并对同一块土地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营业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不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在以其他方式处理承包纠纷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

4.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转让土地的以转包、出租、交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本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剩余期限,超出部分无效

5、虽然土地承包合同以农民个人代表名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农民代表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成员,除非其他家庭成员有证据证明转让行为违背其真实意思并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否则应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其他家庭成员要求返还其承包经营权份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6。分包人或者承租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将土地转包或者转租给第三方的,承包人应当请求与分包人、承租人解除分包、租赁合同,并请求确认分包、转租合同。 。若无效,应予支持。

7.已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或者家庭成员,在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中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8。一名或者多名承包人因升学等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服兵役,或者考取公务员,只要所在的“家庭”还存在,就有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履行合同的,承包人不得收回其土地。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承包方应当按照《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施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拖欠合同费的承包商。承包方收回承包地并外包,用承包收入冲减欠款。承包合同未到期,承包人要求承包人返还承包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10。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许可开荒。农村集体经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的,应当保护承包人的权益。但是,符合不当得利条件的,开荒开发商的土地复垦投资应当予以补偿。

11。在侵犯承包经营权纠纷中,承包区域的“位置”与“四趾”界限不清,难以认定侵权事实存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前往向有关部门明确“一地”和“四地”。 “四到”限制才可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诉讼的,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审理。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

12。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应当由与死亡承包人共同承包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但在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人的继承人要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当予以支持。

13。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户中有成员死亡,因征地而发生补偿费用,而其他成员继续经营的,死亡成员的继承人无权请求赔偿。继承补偿费用。但是,如果赔偿费用土地承包经营户死亡前发生的,其继承人有权请求继承。

14。夫妻共同享有承包经营权,离婚时应当分割;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的,离婚后一方主张确认其承包经营权的,应予支持。

1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农户,原土地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租赁,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交换,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之间为方便耕种和生产而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满足需求;流转是指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给他人。权利转让给他人的,原土地承包关系终止。

16。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以调解为重点,支持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和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作。注:本意见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在司法文件中引用。本意见发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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