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日前,市高院发布了2012年北京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包括“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韩寒诉百度文库著作权侵权案、“次仁卓玛”著作权案等。摄影作品等,涉及多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涉及美术、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等。 、地理标志和米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热点领域。
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件是从2012年北京三级法院审结的一万多件知识产权案件中评选出来的。入选的十起案件中,著作权案件五件,商标案件四件,知识产权案件四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件,专利案件1件。社会经济转型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和商业品牌竞争受到广泛关注,新的利益形式和主体不断涌现,市场结构更加复杂多样,知识产权在产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发展的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对此的期待和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本次发布的案件中,“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位居十大案件之首。法院最终超出了固定赔偿的最高限额,全面判决提出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并对侵权者采取民事制裁。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行动。在韩寒诉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的判决不仅积极鼓励技术中立和企业发展,而且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要件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分析。本案的结论表明,在互联网时代,各方利益相关者自觉维护和划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边界极为重要。在充分享受网络技术成果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加强网络保护新的知识产权对象的离子。
在摄影作品《次仁卓玛》著作权案中,北京法院首次认定利用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的行为构成侵权。本案的审理不仅保护了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规范艺术界从业者的创作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受到了法制部门的广泛关注。 、艺术、摄影界。此次发布十大案件,是北京高院自2002年以来连续第十一年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发布,向社会生动展示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的新进展,对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产生了积极影响。产权保护,促进首都知识经济发展。
另据了解,2012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依然保持高速增长势头,共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1300多件,同比增长17.7%。全年共受理版权案件6390余起,占比约56.5%。在受理的各类案件中,网络媒体、品牌保护相关案件增长最快,具有类型新颖、案件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特点。
案例一:“BMW”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德国)BMW AG(简称宝马)
被告: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宝驰公司)
被告人:李树智
被告人:北京方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方拓公司)
[案例事实]
宝马拥有在中国第12类汽车及其他商品上注册的“bmw”、“ ”、“BMW”等商标以及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注册的“ ”商标。宝马公司在李树芝的店内购买了被诉侵权服装产品。该服装以名仕宝驰公司为生产企业,并标有“ ”、“逢宝玛逢基”、“逢宝玛逢逢宝玛逢基”等标识。在世纪宝,“峰宝马峰及图片”等Logo也醒目地展示在池氏网站和店铺上。宝马公司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世纪宝驰等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世纪宝驰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服装吊牌、服装包装袋、宣传册、网站等产品中显着使用“”、“丰宝玛丰和”等标识,构成犯罪。与B不一致MW的“”商标近似,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企业名称为“德国世纪宝马集团有限公司”。在服装吊牌、网站、宣传册等上违反诚信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意图利用宝马的商誉获取非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宝马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世纪宝驰的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范围广、获利数额巨大,远超200万元。侵权行为极其严重。此外,涉案宝马公司的注册商标价值较高。由于知名度较高,宝马也支付了合理费用来制止侵权行为。为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提高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宝马公司全力支持其经济赔偿请求。赔偿。据此,判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同时对世纪宝驰公司给予民事制裁,罚款10万元。
[点评]
该案是北京法院2012年审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通过审理,法院再次明确: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人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侵权的主观恶意意图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大、利润巨大且远远超过权利人的要求。持有人的主张。为保证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提高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法院可以根据提交的证据,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五十万元限额的。赔偿数额的限制,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民事制裁。司法解释。 。该案体现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行动。
案例二:韩寒诉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
原告:韩寒
被告:北京百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
[案件事实]
韩寒说他发现了多个N网友将其代表作《像男孩飞速》(简称“喜欢”书)上传至百度文库,供用户在线免费浏览下载。韩寒多次致信百度要求停止侵权,但百度回应消极,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百度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权,关闭百度文库,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25.4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寒享有《图像》一书的著作权,包括网络传播信息的权利。百度为网民上传、存储和分享“图像”书的文档提供协助,对韩寒的“图像”书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损害。百度的救助行为为侵权行为的广泛传播提供了可行性和便利正在阅读“喜欢”书的文档。其行为与韩寒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百度公司明知百度文库中“点赞”图书文献受到侵权,但结合百度文库的客观现状、韩寒及“点赞”图书的知名度,韩寒与“点赞”图书之间的纠纷百度公司与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百度公司侵权行为的预见程度和实际控制能力等因素考虑,百度对因显而易见而应知的侵权文件未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判令百度赔偿经济损失39800元、合理费用4000元。
[评论]
百度文库自2009年开通以来,围绕版权问题的争议不断。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作者s维权联盟因百度文库中存在大量作家作品,与百度提起诉讼。本案的判决不仅积极鼓励技术中立和企业发展,而且对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要件进行了阐述,并对法律进行了清晰的分析。由于双方当事人知名度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本案对其他作家后续的维权工作具有借鉴意义。本案的结论预示着,在互联网盛行的时代,各利益相关者自觉维护、划定自身权利与义务的界限极为重要。在充分享受网络技术成果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加强对新的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
案例三:“次仁卓玛”摄影作品著作权案
原告:薛华科
被告:严亚亚
被告:北京瀚海拍卖有限公司瀚海拍卖有限公司(简称瀚海拍卖公司)
[案件事实]< p>
原告薛华科是摄影师,被告严亚亚是摄影师。专业的油画创作者。柯雪华将《次仁卓玛》照片收入其1997年出版的个人相册《西藏人》中。2007年5月,颜雅雅的油画集《雅雅山的故事》收录了油画《阿玛与达娃》(注:160×) 130cm2006)。对比《次仁卓玛》和《阿玛与达瓦》,两部作品的主题都是一位藏族妇女坐在房间里给孩子喂奶。两部作品的整体构图、场景布局、人物性格都有所不同。微妙的姿势、表情、服饰特征、物体的摆放、明暗的处理都一样,但画面模糊。薛华科认为颜丫丫油画《阿玛与达娃》系未经授权其摄影作品的作品,颜雅雅也展出、出版、拍卖了上述油画,侵犯了其作品《次仁卓玛》,要求颜雅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对已拍卖的侵权作品予以追回并销毁。
法院经比较认为,严雅雅的油画作品与薛华科的摄影作品高度相似。薛华科的摄影作品首先发表,颜丫丫在创作涉案油画时就有机会接触到该作品。经查明,颜丫丫在绘制涉案油画时参考了薛华科的摄影作品。她不仅参考了薛华科作品的主题,还使用了薛华科作品中原有的表达方式。颜丫丫的涉案行为是一种将作品由摄影转为油画的行为。改变了作品的基本内容,构成了对薛华科摄影的改编。颜丫丫未经薛华科许可,将改编的油画作品用于展览、出版和公开拍卖,且未向薛华科支付任何报酬,从而侵犯了薛华科对涉案摄影作品的改编权。据此,判处颜丫丫停止使用涉案侵权油画,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点评]
本案是北京法院首例基于油画创作行为侵权判定的案件。关于别人的摄影作品。有一定的意义。具有典型意义,引起了法律界、艺术界、摄影界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通过本案的审理,法院澄清,未经许可根据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并在油画中使用摄影作品,构成独创性。将油画中的性图像进行商业性使用,构成对摄影作品改编权的侵犯,是对著作权的侵犯。本案的判决不仅保护了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规范艺术界从业者的创作行为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案例四:“带鱼”认证标志案
原告:舟山市水产品流通加工行业协会(简称舟山水产)
被告:北京神马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简称神马人公司)
被告:北京华冠商贸有限公司神马人有限公司(简称神马人公司)华格uan公司)
[案例事实]
舟山市渔业协会是“舟山带鱼 舟山带鱼及图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已批准使用 该产品为第 29 类带鱼(非活体)和带鱼片。舟山市渔业协会在华冠购物中心采购了一袋神马人公司生产的“小龙牌舟山精选带鱼片”。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舟山精选带鱼片”,还印有“小龙和图画?” ”标志,原料产地为舟山。在向神马人公司、华冠公司发出警告信无果后,舟山市水产协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外包装上显着使用“舟山带鱼”字样“小蛟龙牌舟山精选带鱼片”的名称,极易混淆公众,原告存在混淆、侵权行为f 的商标权。请求责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认为,“舟山带鱼”商标系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不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在该地区生产商品的人。其他组织在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有权予以禁止,并依法追究侵犯证明商标权行为的责任。被告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的“舟山精选带鱼片”虽然与涉案商标不完全一致,但含有涉案商标且醒目标识,使相关公众相信涉案货物原产于浙江。舟山海域的带鱼,被告无法捕捞时无法证明其生产、销售的涉案货物原产地为浙江舟山海域,其在涉案货物上标注“舟山精选带鱼片”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舟山公司的权利。渔业协会的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神马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费用3.5万元。
[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证明商标的保护,确定了证明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和禁止边界,是合理的。它界定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合理使用范围,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通过本案的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对该案举证责任的分配给出了明确的指导s,对我国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产生重要影响。
案例五:两起“途牛”商标侵权及非法公平竞争案
原告:途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途牛”)南京途牛公司)
被告: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途牛天下公司)
[案例事实]
南京途牛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8日,“、”、“”等注册商标。途牛天下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9日。成立时名为“北京三和致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0年10月19日更名为“途牛天下公司”,途牛天下公司自称“途牛”,在进行招聘咨询时,自称是南京途牛公司分公司,在与票务供应商沟通合作时,声称与其有关联与南京途牛公司或途牛旅游网合作。 。南京途牛公司认为,途牛天下公司上述行为主观恶意,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侵犯了该公司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途牛天下公司停止使用含有“途牛”的公司名称、停止在商业活动中声称与南京途牛公司有关联、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 >
法院经审理认为,途牛天下公司在其运营的“票务天下系统”网站中单独使用“途牛”一词,销售旅游门票并为其提供服务。该声明侵犯了南京途牛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南京途牛公司与途牛天下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竞争关系。途牛天下谈判时其以票务业务合作为由,谎称与途牛旅游网有关,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途牛天下公司注册的公司名称中含有“途牛”字样,其在经营活动中以“途牛”作为企业名称,对外宣称与南京途牛公司有关联,主观恶意,违反了法律规定。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途牛天下公司应停止声称与南京途牛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存在关联关系;并停止使用与南京途牛公司批准使用的“途牛”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信息的服务。公司名称带有文字“途牛”;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等
[评论]
《商标法》和《商标法》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司法救济。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争议,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在品牌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当今社会,许多经营者通过各种手段将自己与知名品牌联系起来,以快速创造经济效益。有的甚至采取山寨名牌、搭便车等不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益处。本案的典型性质在于不正当使用他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以商号作为企业名称注册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担心的。这个案例有很好的民主对规范企业名称注册和使用、保障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6:保鲜盒“容器盖”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原告:鲜乐世厨房用品有限公司(简称仙乐斯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乐氏有限公司)
被告:美之口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美之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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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北京惠迈时空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惠迈时空公司)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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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乐士有限公司是一家名为“集装箱盖”的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他在“ugo.com”上以298元的价格购买了“超人气迷笛口保鲜收纳盒套装30件”。 Ugo.com网站显示,“超人气迷笛口生鲜收纳盒套装30件”共售出7508件。 。原告认为,该储物盒盖属于原告的保护范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的模具、专用工具,删除网站上有关侵权产品的宣传内容,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损失。 80万元及合理费用5399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的口保鲜收纳盒盖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部技术特征,即该保鲜盒盖的技术特征。美的蔻保鲜收纳盒盖完全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内。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销售者明知其销售或者承诺销售的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仍销售并承诺销售,也未与销售人员取得联系。及时采取行动。很难认为它属于善意卖家。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涉案美芝口保鲜盒盖,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据此,判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评论]
保鲜盒是人们生活中经常使用的生活用品,但这么小的保鲜盒里也藏着持有发明专利。本案涉及的发明专利“容器盖”可适用于不同尺寸的保鲜容器,解决了无盖保鲜容器的保鲜、防漏问题。本案卖家采用的是时下流行的网上销售方式。然而,卖方在收到专利权人的律师函后却未予答复。及时采取措施停止销售,导致侵权事实进一步扩大,原告损失惨重。因此,卖方也承担了部分责任。侵权责任。本案虽仅涉及“容器盖”,但因其销量大、适用范围广,法院综合专利权类型、被告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因素认定本案适当。 、侵权性质、侵权持续时间、范围等,较高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
案例7:微软软件著作权案
原告:微软公司
被告:北京明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明万智达公司)
被告:明万智达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明万信息公司)
[案例事实]
微软公司是一家各种版本的 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和 SQL Server 计算机软件版权所有者的制造商。微软认为,明万智达公司和明万信息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提供商,在未经微软授权的情况下,在其明万大厦总部及全国各地分支机构的相关计算机上安装并商业化信息。涉案软件的使用侵犯了微软公司计算机软件复制权,该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微软的申请,法院对明万智达公司、明万信息公司的营业场所及其托管的服务器进行了抽查,并进行了证据保全。证据表明明万信息公司抄袭、抄袭将上述涉案计算机软件用于商业用途。明万智达公司电脑上未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明湾信息有限公司复制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微软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的民事责任对于损失。明万智达电脑上未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微软公司声称侵犯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张证据不足,证据不支持。具体赔偿损失应当根据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性质和侵权情节确定。据此,法院判决明万信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支付合理费用8000元。
[评论]
本案涉及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著作权问题。计算机软件案件的主体、客体和侵权行为的举证比传统著作权案件更加困难和隐蔽。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全证据,准确认定侵权行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全面应用和深入发展的今天,计算机软件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维护软件开发者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软件产业的和谐发展和有序运行将起到积极作用。
案件八:《狼蛛》魔术作品著作权案
原告:yigalmessika
被告人:北京爵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爵客公司)
被告人:杨琪
[案件事实]< p>
原告是以色列公民,也是一名职业魔术师。 2008年3月,原告设计了一种名为“狼蛛”的神奇道具。通过操作狼蛛道具,可以使物体悬浮起来,通过指法和肢体动作,辅以转移观众注意力等表演技巧,可以达到神奇的艺术效果。为了展示这套魔术的技巧和艺术效果,原告在他人协助下拍摄了一张DVD,记录了原告对狼蛛道具的操作和演示、狼蛛魔术所达到的艺术效果以及狼蛛魔术的效果。观众对狼蛛魔法反应热烈。 。我们还设计了狼蛛道具的包装盒和狼蛛DVD的包装彩页。这原告购买了两被告在淘宝上销售的《狼蛛》DVD及道具。均属非法复制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消除影响,并向原告道歉。 ,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16.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表演的狼蛛魔术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整体属于受“”保护的魔术作品。原告系魔术表演者,无其他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原告是涉案狼蛛魔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涉案狼蛛魔术作品的著作权。狼蛛DVD记录了原告在街头与观众互动、表演狼蛛魔术的场景以及现场原告在室内展示并演示了狼蛛魔术。这构成采用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狼蛛魔法是其中包含的一个单独的作品。由于被告未经许可复制、传播《狼蛛》DVD的行为是以《狼蛛》DVD为载体的整体作品的使用,而不是对《狼蛛魔法》作品与整体作品分开使用,即使原告其享有《狼蛛魔法》作品的著作权,也无权主张被告未经授权复制、传播《狼蛛》DVD侵犯其《狼蛛魔法》作品的著作权。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有关狼蛛魔术作品著作权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是国内首例判决审结的魔法作品著作权案件。保护魔法为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一个特色,世界上也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模式。本案通过分析魔术的特点,把握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现形式,初步明确了魔术作品保护的内容,明确了魔术作品保护的内涵和范围、魔术作品作者的推定规则。作品,以及魔术作品作者的推定规则。作为电影作品中的“小作品”使用时的权益保护规则。该案的审理丰富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司法实践,促进了魔术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案例九:第九届广播体操著作权案
原告:中国体育报业集团公司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简称图书大厦)
被告: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图书大厦)被告: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豪盛公司)
被告: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豪盛公司)
[案例事实]
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创作编写了《共和国第九届广播体操》。原告通过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合同,独家获得了广播体操第九系列产品的复制、出版、发行权,并出版发行了《广播体操第九系列图鉴DVDDC》。 DVD和CD的主要内容分别是第九组广播体操的示范教学片和伴奏音乐。被诉侵权DVD《广播体操第九套》由浩盛公司总经销商广东省音像公司出版,图书大厦销售。内容也是教学DM第九组广播体操演示片,但解说和演示人员与授权出版物不同。采用了第九组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伴奏音乐、密码及相关音像制品的设计、编排的专有复制、发行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本质上是思想而非表达,因此它们不受版权法管辖。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鉴于此,对第九组广播体操的动作进行简单演示、讲解或演示,并录制、分发相关教学演示视频产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被诉侵权DVD使用了广播体操第九套伴奏音乐,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和伴奏音乐录音制作者权利的侵犯。据此,判决如下:被告停止侵权,被告广东音像公司、浩盛公司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点评]
本案是中国法院首次判定体育动作是否享有著作权,理论性较强和现实意义。 。本案的关键是确定第九组广播体操动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任何使用伴奏音乐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广播体操本质上是一种健身方法、步骤或程序,而方法、步骤和程序都属于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思想范畴。因此,法院认定第九组广播体操动作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被诉侵权DVD使用了广播体操第九套伴奏音乐,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和伴奏音乐录音制作者权利的侵犯。目前,世界各国在体操、瑜伽等功能性身体动作是否应受版权法保护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本案的审理为我国著作权法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案例10:“法国公鸡”商标侵权案件
原告: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超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超秀网络)公司)
被告:北京今日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今日城公司)
[案件事实]
Descente Co., Ltd. 商标已在第25类运动鞋、运动服等商品上注册。今日城市公司运营“滴打团”网站。其与猫步网络公司签订《推广合同》,今日城市公司提供限时团购平台,为猫步网络公司推广“lecoqsportif”品牌运动鞋。今日城市公司在滴打团网站发布如下团购信息:“今日团购:……99元包邮抢购一双原价480元的法国Rooster lecoqsportif旅行鞋,来自Catwalk.100%正品保证!...商家将收到通知团购结束后48小时内发货。如果您对产品咨询和发货有任何疑问,请拨打秀网全国客服电话。秀网将竭诚为您服务。”网页上还发布了上述运动鞋的照片,并标注了标识。共有1858人参与购买,旅行鞋的包装盒上也印有与“秀网”相同的标识。商标;鞋盒一侧贴有法国产品标签,并标注中文“走秀码1005684市场价480”;鞋面印有标志和“lecoqsportif”标志;鞋垫贴有带有标签,标有“Exporter distrinandos.a”。德桑特有限公司以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诉讼费用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秀网应当主观知道其销售的带有“法国公鸡”标识的旅游鞋属于侵犯原告专有权的产品。其销售的侵权商品没有合法来源,侵犯了迪桑特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今日城公司是国内较有影响力的团购网站。它并不直接在销售平台上向消费者销售商品,而是通过限时团购的方式,鼓励消费者主动购买其推荐的商品,达到了与Catwalk.com合作的目标。目的,两者属于联合销售。根据今日城公司组织的团购产品规模、数量及运营模式,其具备相应审核能力,但未履行审核义务,侵犯迪桑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
[评论]
电子商务在现代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电子商务服务的提供也越来越重要。各种各样的。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界定了团购网站的卖家属性、团购网站审查商品来源和权利状况的义务以及团购网站的法律责任问题。赋予团购网站卖家合法地位和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不仅有利于保护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知识产权,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案的审理对于推动电子商务具有重要意义维护合法有序的电子商务环境对于电子商务健康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