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由于房地产销售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6)未依法登记取得产权证书的”,但本条仅限于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房地产,不涉及“期房”。
《人民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商品房预售的,预售买受人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问题,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至今尚未作出规定,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没有对此做出规定。《市级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2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办法》第四十四条预购人在预售登记后转让预购商品房,但商品房竣工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售商品房未付款的预售合同 约定总价的,预购方应当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意。企业; (二)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总价款已支付的,预购方应当将预购商品房转让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预购商品房时,预购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变更手续。本办法第四十条。
从法律上分析,预购房的转让不是房屋的转让,而是预购合同的转让。 《办法》明确了购房转让的合法性,并规定了转让程序。
1。股权转让资格
根据《办法》,预购房屋转让须由预购人签署预售合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合同,到房产管理机构进行预售,登记后即可办理过户。虽然没有禁止签订预售认购协议后转让,但实际上排除了签订认购协议后转让“期房”的合法性。
2.征得开发商同意
根据《办法》规定,预购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总价款的,预购应当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同意;已支付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总价款的,预购无需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预购方应当将转让事宜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购商品房的。这一规定符合《合同转让》的规定。
3.转让合同及登记
《办法》规定,转让、出售购房者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预售变更登记。
四。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转让后,受让方取得合同当事人的权利。预购房屋转让后,受让方取得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预购人(购房人)的全部权利。
5。转让价格
《办法》没有规定转让价格,《合同法》也没有规定合同的转让。因此,楼花转让不一定是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