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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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期限届满两年以上买方要求卖方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卖方的责任主要是付款义务是转让房屋的占有,更重要的是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卖方仅履行了将房屋交付给买方的义务,而未申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未履行转让房屋所有权最重要的本金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诉讼时效应开始计算。因此,如果买方自卖方违约之日起两年内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则买方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利。第二种意见是,房屋已交付,买方在约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期限届满后两年以上要求卖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有倾向性意见:1、出卖人约定交付房屋期限届满,买受人可以请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责任》的相关规定。但在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时,应区分具体情况:房屋符合法定交付条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房屋尚不符合法定交付条件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从满足法定交货条件之日起计算。 2、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已取得房屋占有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转让房屋所有权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权利具有产权性质,不适用。电报提起诉讼。时效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