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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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偿付权的实现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偿付权的实现条件。根据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6号规定,实现优先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必须首先具备以下条件:工程价款:
⑴ 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且承包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⑵债权必须根据建设工程合同产生。
(三)所需债权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价款。
(四)标的物应当为承包人自行建造完成的、承包人拥有的房地产及其基础使用权。
⑸不得为“不宜贴现、拍卖”的建设项目。
⑹承包商向合同开发商发出催款通知后,已过了合理期限但合同开发商仍未付款。
⑺承包人必须在法定排除期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法院批准的第七条规定,承包人必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竣工或者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
二、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付款权的程序
⑴ 协商折扣。
⑵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该工程。
三、优先受偿权范围
⑴本金 ⑵利息 ⑶附着物 ⑷装修费用 ⑸损害赔偿金,但不包括违约金。
4.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限制。
⑴追溯限制。
⑵ 限制用人单位优先支付部分工程价款的权利。
(三)建设项目为商品房,优先受让权的行使存在限制。
⑷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不是建筑物业主时,主张优先受偿权。
工程与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