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付权的实现

2025-03-20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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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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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简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条件。根据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6号批复的规定,实现优先受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建设工程必须已经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偿付权的实现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偿付权的实现条件。根据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6号规定,实现优先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必须首先具备以下条件:工程价款:

⑴ 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且承包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⑵债权必须根据建设工程合同产生。

(三)所需债权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价款。

(四)标的物应当为承包人自行建造完成的、承包人拥有的房地产及其基础使用权。

⑸不得为“不宜贴现、拍卖”的建设项目。

⑹承包商向合同开发商发出催款通知后,已过了合理期限但合同开发商仍未付款。

⑺承包人必须在法定排除期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法院批准的第七条规定,承包人必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竣工或者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

二、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付款权的程序

⑴ 协商折扣。

⑵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该工程。

三、优先受偿权范围

⑴本金 ⑵利息 ⑶附着物 ⑷装修费用 ⑸损害赔偿金,但不包括违约金。

4.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限制。

⑴追溯限制。

⑵ 限制用人单位优先支付部分工程价款的权利。

(三)建设项目为商品房,优先受让权的行使存在限制。

⑷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不是建筑物业主时,主张优先受偿权。

工程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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