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在工程实践中,为了减少预付款,总承包商的风险和资金压力往往将责任转嫁给分包单位。
法律咨询:分包工程收到建设单位货款后付款合法吗?
某脚手架专业单位曾向某项目基础施工公司委托其搭设脚手架,施工方要求其搭建脚手架。该行为全包价格为859万元。积石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在收到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商相应款项后,支付脚手架分包工程款”。本文试图分析该协议的合法性及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律师解答:
分析一:如果分包合同合法,那么该协议本身就是合法的。合法的。 《建筑法》规定,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内容应当包括权利和义务。完成分包工程、保证分包工程质量是总承包商和分包单位双方的共同义务,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是共同权利。因此,如果 s分包合同规定,总承包商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后,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这体现了对项目付款的连带权利的特殊协议。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分析二:但本案中,分包单位风险较大:从询问者反映的承包关系来看,基建公司之上,还有一个总承包商,那么基施本身就是处于分包地位。本合同的脚手架搭设和拆卸是积石公司承包的工程,在分包之前属于法律禁止的性质。也就是说,基施公司不能将脚手架工作分包给脚手架公司。因此,该脚手架分包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即使我们抛开合同生效后,收取工程款又多了一步。可见脚手架企业的风险加大了。
分析三:本案中,即使分包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承包商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脚手架公司履行约定的脚手架租赁、搭设、拆卸服务后,仍有权向基建公司索取合同价款。需要注意的是,脚手架的搭设需要“竣工验收”。这里的竣工验收不是指质监站的竣工验收。应该是用户接受后脚手架已完成。
分析4:还请注意,无论分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只要涉及“甲方或总承包商在收到相应的工程款之前,不得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应明确条款中“相应”一词的含义,以免对分包商今后收回进度款造成障碍。
假设积石公司合同总价为50万元,而吉石公司仅从甲方或总承包商处收到1000万元工程款;且假设根据分包计价原则和付款比例,脚手架公司已完成部分产值,应收金额为3根据原合同条款的字面意思,“相应”一词可能有三种不同的解释:第一,“相应”是指分包单位应获得全额价款。二、“相应”是指建设单位等待上一单位支付的“相应比例”。第三,很多时候,这种“信件”会成为一些不诚信单位拖延支付脚手架搭设费用的借口。 “我们拿到的只是桩基础,地下部分的钱根本没有收到;地上部分根本没有支付。所以,脚手架没有‘相应’的钱给你。”
因此,合同条款的表述和内涵必须清晰、无歧义。一般来说,如果总承包商必须获得建设单位的工程付款后才支付分包工程款,必须严格约定付款条件的含义。根据目前国内诚信状况,争取第一个条件不太现实,至少必须落实第二个方法指导。避免第三种。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采用第二种算法,支付比例的计算口径也必须明确约定。
相关法律知识:
《支付比例的架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该法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承包、发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按照招标投标的原则选择承包商。
施工 本法对工程招标没有规定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贿赂、回扣或者其他方式向发包单位提供不正当利益其工作人员承包该项目。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中标的,造价协议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拨付资金。项目付款。
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