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2004]14号

2025-03-18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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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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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 引言: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第14号规定的“实际构造者”及其表现形式,以及诉讼中的“实际构造者”的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提出“实际建造人”的概念

“实际建造人”规定司法解释第1号中的“人”及其表现形式和诉讼权利

“实际施工人”的表现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提出了“实际建造人”的概念,但该司法解释并未解释其含义“实际施工人”的名称,也没有解释其所指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在就司法解释公布一事回答记者提问时,对“实际建造人”的解释是:“承包人与承包人完成施工后在承包建设工程的过程中,往往将建设工程分包或者非法分包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是实际施工人。” 《建筑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对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进行了解释,并对“实际建造人”的概念做出了具体解释:“为了区别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建造人,本规定文章 使用表达式“实际构造函数”。在这个解释中,有三篇文章使用了“实际构造函数”的概念,分别是第4条、第2条6 和这篇文章。这三者均指无效合同的承包商,如分包商、违法分包的承包商、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商以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商。”

也就是说,认定“实际建造人”有一个前提:即只有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才有“实际建造人”;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实际建造人”,有以下三种形式: “实际建造者”的表述:①分包者;②非法分包者;③关联承包商。

“实际建造者”的诉权

司法解释第26条第一款2004年第14号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 2 款规定:“如果实际施工单位作为被告向承包商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单位或者非法分包单位作为当事人。”这意味着,“实际施工单位”可以起诉与你合作的分包单位或者非法分包单位。你可以起诉与你有合同关系的“承包商”,也可以起诉与你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商”。这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施工方”明显不同:施工方只能起诉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商或分包商。

根据该司法解释制定者的解释,规定“实际建造者”有权起诉“承包商” ”,其宗旨是“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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