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四个不适应
1、面对大规模、高速度、跨越式、非常规的城市建设发展,工程质量监管形式不适应。
城市建设的大发展给整个建筑行业带来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BT、BOT项目的出现,设计施工一体化形成,总控特大型工程集团的代理体制,使得原来保姆式的单位工程,三步督办形式带来了极大的不适。正常情况下潜伏的各种相对平衡和矛盾根源一旦被打破,形成混乱的漩涡,就会给工程的质量保证带来极大的不利。要重新规划工程质量监管的思路和模式,对原有的工程质量监管形式进行重大调整。 ]
2、面对“高、深、大、难”的监理项目对象,工程质量监理方式不适应。
对于超高层、深基坑、大跨度、监理难度大的工程,我们传统的目视检查、实测的质量监督方法已经不再适用,无法有效控制质量,降低风险,防止事故发生。
3. 面临转型单一的工程质量实体监管转向全面的质量行为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内容不适应。
随着社会经济改革的深入,工程质量的概念正在从单一实体质量向构成质量的综合因素转变。肢解工程、多头分包、低价中标、质量以次充好的行为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从现场到市场的质量行为监管内容将是质监机构短期内难以适应的。
4、面临施工技术监督向宏观执法监督转变,工程质量监督现状不适应。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政府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双重职能倒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注重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相结合,不断提升执法监管地位。现有监管机构授权和委托的局限性难以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