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建筑商对承包商的诉讼权

2025-03-18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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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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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建筑商对承包商的诉讼权
简介:实际建筑商对承包商的诉讼权。但是否所有实际建设者都可以依据《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向承包商主张权利。 《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单位对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应当向承包人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的诉讼权

但所有实际施工人都可以依据《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向承包人主张权利吗?包某作为被告被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单位以承包商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单位或非法分包商作为案件当事人。承包人仅在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显然,本条规定的施工方应特指分包和非法分包,并没有列出隶属关系等其他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这里的实际施工方没有特指分包和非法分包,则

其次,从《解释》的本意来看,“承包商以最高人民政府所属建筑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法院应当对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商借用合格的承包商。”书中使用了《分包商、违法建设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并解释道:“在该解释中,其中,实际建造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将“包括”改为“分包商、非法分包商、分包商等人员”,这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在《解释》中是一般代词,没有固定的外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曾撰文讨论,资格归属问题因其形式多样,并未在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而是由主审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因此,笔者认为,具有纯粹资质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员不能直接对承包商行使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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