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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农村宅基地是我国农村未发生变化的土地类型。农村居民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该使用权需要相应的确认。现在就让智芒网小编给大家带来一下
农村宅基地是我国农村未曾改变的一种土地类型。农村居民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的,这种使用权需要相应的确认。下面就让智芒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农村宅基地权益如何确认的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农村宅基地权属如何确认1、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村镇宅基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面积。如果政府指定的区域《村镇住房建设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尚未拆除、改建、改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暂定。
二、自1982年2月《村镇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公布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闲置土地的通知》处理。 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耕地占用条例》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集土地按照治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有关建房规定但尚未分户且现有宅基地不超过建房用地总面积标准的农村居民,可根据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农村宅基地产权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被拆迁且不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将由集体收回。
5.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宅基地总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可以临时确定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7、根据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证上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金额,并土地证书。今后,房屋按户建造或现有房屋按照政府实施规划依法被拆除、改建、改建或者改建时,应当按照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超出部分返还集体。
8、如果海外华人的财产权农村原有宅基地未发生变化的,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确定。房屋被拆迁且不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将由集体收回。
9、闲置宅基地或者房屋倒塌、拆除超过两年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确定。使用权已确定的,由集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由集体收回土地。
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无效:
p>(一)城镇居民购买;
(二)购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的;
(三)转让方未经集体组织批准的;
(四)转让给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
(五)受让人已有房屋,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让人拥有两栋以上农村房屋(含宅基地);
(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三)受让方无房屋、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
(4)转让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应当一并转让与房子;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践指导意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解读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组编。详细问题可以查阅当地省份和当地的法规。
三、宅基地标准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1000亩的平原、山区县(市)平方米,每个宅基地不得超过2000平方米。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山区县(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 3)坝上地区,每个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467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有条件的,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宅基地应当转让。接受流转房屋的村民必须具备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家庭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且两年内未转让多余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申请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安排统一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搬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房屋后其宅基地受损无法使用的,应当退出宅基地,并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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