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补偿

2025-03-17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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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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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补偿

【简介】通过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出让方能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非常关心的问题。虽然现行法律对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有期限,但出让方能否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尚需进一步研究。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十分关心的问题。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问题,但本文从产权角度区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时土地与土地上的房屋等不动产的不同属性。ce:因为公共利益是早日收回房屋及其他土地上不动产的收回,适用征地的有关规定;对于建设用地来说,其本质不是征用,而是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报原批准该土地使用的人民政府或者原批准该土地使用的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并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实践中,当事人一般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提前退出的情况。本条对提前退出的补偿标准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首先,对房屋和房屋进行补偿。建设用地上的其他房地产按照征收规定办理。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等不动产。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等不动产的,应当给予拆迁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也应当得到保障。因此,征收规定是补偿的依据。其次,房屋占用的建设用地不适用征收规定。征收是国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的房地产转变为国有财产的行为。这是改变所有权的法律行为。我国的土地机构属于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家收回原属于自己的建设用地,不适用征收的规定。但是,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可以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期限缴纳出让金,若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还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退还相应出让金。例如,A公司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大型旅游设施,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35年后该旅游设施被征收,则旅游者设施需要按照征收规定给予补偿的,同时,A公司五年转让费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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