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2025-02-09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遵义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遵义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遵义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暂行规定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的拆迁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的通知》(国务院[20]04]46)及相关法律法规。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应当符合中长期规划的规定。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拆迁人依法为拆迁建设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缴存的专项资金,必须补偿给被拆迁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用途。主要包括: (一)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费用; (二)搬迁补助费; (三)附属设施、装修补偿;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 (5) 暂停停产补贴; (六)搬迁补助费; (七)不可预见风险基金(按上述六项之和的5%计算)。第三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无论实施的项目是社会福利项目、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资金必须存入房屋拆迁补偿金。项目未来收入、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未实现资金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和安置资金来源。第四条 申领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所需拆迁补偿和安置资金预算,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和补偿安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产权交换房屋建设。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取,以拆迁人与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付通知书》为依据。部门或产权交易房屋建设进度报告和加盖拆迁人预留印章的支票方可兑现。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依据,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证明》。补偿所在地金融机构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办理剩余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取并注销账户。第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利息归拆迁人所有。第九条 拆迁人存入建设工程不可抗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拆迁人限期补足。第十条 承担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放的金融机构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月度报告。第十一条 红花岗区、汇川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遵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遵义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遵义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遵义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